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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上半年安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公告(一)

来源:安徽考试院 2013-12-30 18:10:58

安徽省2014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公告(一)

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关于2014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务相关事项的通知》(教试中心函[2013]222号)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施细则>的通知》(皖教师﹝20139号)精神,2014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上半年笔试时间为2014316。现将笔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考试对象

申请报名参加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户籍或人事关系在安徽省。安徽省内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可在就读学校所在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2014年起,新入学的师范类专业学生,申请上述教师资格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截止20142月,已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育学(一)(课程代码:00429)和心理学(课程代码:00031)两科合格证书者,在20141231日前,可按照原办法认定教师资格。逾期未提出申请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作废,申请教师资格时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截止20142月,仅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育学或心理学单科合格证书者,须在20141231日前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另一单科合格证书,并在20151231日前按照原办法认定教师资格。逾期未提出申请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作废,申请教师资格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3.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4.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教师函〔20116号)中试点省份可根据本地教师队伍建设实际,提高报考学历要求的规定,在安徽省报考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具备以下学历条件:

1)报考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2)报考小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3)报考初中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4)报考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5)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安徽省内普通高等学校在校三年级及以上学生和在读研究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报考。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曾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考试科目及日程安排

     

时 间

 

类 别

316(星期日)

 

 

 

9:00-11:00

13:00-15:00

16:00-18:00

幼 儿 园

综合素质(幼儿园)

 

保教知识与能力

 

 

    

综合素质(小学)

 

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

 

初级中学

综合素质(中学)

教育知识与能力

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

高级中学

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

中职文化课

中职专业课

 

中职实习指导

 

 

四、报名方式及操作步骤

报名分为考生网上信息输入、现场确认和网上缴费三个阶段。

(一)网上信息输入

第一步:登录

考生在2014168:00--11216:00登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www.ntce.cn)。

第二步:注册

考生需首先进行注册。进行注册时要求考生填写姓名、选择证件类型、填写证件号码等信息。在完成注册后,按照流程填写个人信息、上传电子照片。

提请考生注意

1、所有考生(含以前参加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的考生)均需要重新进行注册、填报个人信息和上传个人照片,重新注册操作不影响考生已获得的笔试和面试成绩。

2、考生须本人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进行报名,并对本人所填报的个人信息和报考信息准确性负责。禁止培训机构或其他团体替代考生报名,如有违反而造成信息有误的,责任由考生本人承担。

3、考生如忘记密码可通过报名系统提示操作,报名系统将把新的密码通过短信发送到考生报名时所填报的手机上。手机短信为考生重新获取密码的重要途径,在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期间,请考生慎重更换手机号码。

4、 照片要求:本人近6个月以内的免冠正面彩色证件照;照片大小、格式为jpg/jpeg,不大于200K;照片中显示考生头部和肩的上部,白色背景为佳。(建议使用Microsoft Office Picture Manager,图画, Photoshop, ACDsee等工具,将照片进行剪裁压缩)。照片将用于准考证以及考试合格证明,请考生上传照片时慎重选用。现场确认时照片不合格的考生审核将不能通过。

第三步:选择考区及考试科目

考生根据本人情况选择考区、考试科目,具体考试地点以考生下载的准考证上地址为准。

(二)现场确认

现场确认时间为2014114-115,每天9:00-11:0014:30-16:30

现场确认时考生需提交的身份与户籍信息:

1.安徽户籍考生: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的原件、复印件;

2.人事关系在安徽的外地户籍考生: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复印件;工作单位证明原件。

3.安徽省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三年级以上考生(含三年级)、在读研究生: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学籍管理部门证明原件及学生证原件。

现场确认的具体地点和联系电话另行通知。

(三)网上缴费

根据《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我省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函》(皖价费函[2013]184号)文件,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笔试(幼儿园、小学2科,中学、中等职业学校3科):每人每科70元。考生在确认审核通过后,于2014114-118登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www.ntce.cn)完成网上缴费,逾期未缴费者视为放弃考试。

五、其他说明

(一)考生在笔试成绩公布后,可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www.ntce.cn)查询本人的考试成绩。考生如对本人的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在成绩公布10日内(具体时间由市招生考试机构确定),向当地招生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逾期不再受理。复核范围为漏登分、错累分,漏评阅试题试卷,查卷必须符合规定,凡涉及评阅宽严尺度问题的一律不予复查。复查结果由市招生考试机构提供查询。考生须注明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准考证号、需复核科目、成绩、联系电话等信息。

(二)笔试单科成绩有效期为2年。笔试和面试均合格者由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为3年。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是考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

(三)2014年上半年面试报名时间:414-18日,面试日期:517-18日,面试具体公告信息请于笔试成绩公布后登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www.ntce.cn)、安徽教育网(www.ahedu.gov.cn)查询。

(四)有关考试标准及大纲等方面信息请登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www.ntce.cn)查阅。

(五)有关教师资格考试的相关政策规定,请登录安徽教育网查询《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施细则>的通知》(皖教师〔20139号)。

附件1: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流程图

附件2: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报名网上支付银行列表

附件3: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附件4:在校学生证明样本

 

 

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1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流程图



 

附件2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报名网上支付银行列表

 

序号

名称

1

招商银行

2

建设银行

3

工商银行

4

平安银行

5

民生银行

6

兴业银行

7

农业银行

8

广东发展银行

9

北京银行

10

邮政银行

11

华夏银行

12

交通银行

13

浦发银行

14

光大银行

15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

16

渤海银行

17

中信银行

18

中国银行

19

上海银行

20

银联支付

 

 

 

 


附件3

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教师〔2013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严格教师职业准入,保障教师队伍质量,依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教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教师职业所必需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试。

第三条     承担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实施教师资格考试,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是教师职业准入的前提条件。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分别参加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五条     教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坚持育人导向、能力导向、实践导向和专业化导向,坚持科学、公平、安全、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报考条件

第六条     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

思想品德;

(三)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四)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普通高等学校在校三年级以上学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报考。

第七条     申请人应在户籍或人事关系所在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可在就读院校所在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     试点省份试点工作启动前已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可以持毕业证书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试点工作启动后入学的师范类专业学生,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应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曾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考试内容与形式

第十条     教师资格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两部分。

第十一条  笔试主要考查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所应具备的教育理念、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知识、科学文化素养、阅读理解、语言表达、逻辑推理和信息处理等基本能力;教育教学、学生指导和班级管理的基本知识;拟任教学科领域的基本知识,教学设计实施评价的知识和方法,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二条  笔试主要采用计算机考试和纸笔考试两种方式进行。采用计算机考试和纸笔考试的范围和规模,根据各省实际情况和条件确定。

第十三条  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保教知识与能力》2科;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2科;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测试,暂由各省(区、市)自行命题和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面试主要考查申请人的职业认知、心理素质、仪表仪态、言语表达、思维品质等教师基本素养和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等教学基本技能。

第十五条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情境模拟等方式,通过抽题、备课(活动设计)、回答规定问题、试讲(演示)、答辩(陈述)、评分等环节进行。

第十六条  国家确定笔试成绩合格线,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面试成绩合格线。

第十七条  考生在笔试和面试成绩公布后,可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网站查询本人的考试成绩。考生如对本人的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本省(区、市)教师资格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第十八条    笔试单科成绩有效期为2年。笔试和面试均合格者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颁发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为3年。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是考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

 

第四章        考试实施

第十九条 笔试一般在每年3月和11月各举行一次。面试一般在每年5月和12月各举行一次。

第二十条 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按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定》《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机考考务细则》组织实施笔试考务工作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按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规程》,制定面试实施细则,组织实施面试工作。

第二十一条 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使用教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笔试和面试的报名受理、考点设置、考场编排等考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笔试和面试考生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网站进行报名后,需携带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规定的相关材料,到指定考点进行报名审核,并现场确认报考信息。

考生笔试各科成绩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方可报名参加面试。

第二十三条 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组织开展本省(区、市)考务相关人员的安全保密教育和考务流程培训工作。

第二十四条 笔试和面试机考软件系统的使用实行首席技术负责人制度,采取分级培训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面试一般按学科分组进行。 每个考评组由不少于3名考官组成,设主考官1名。

第二十六条 面试考官由高校专家、中小学和幼儿园优秀教师、教研机构专家等组成。面试考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教师资格考试相关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公道正派,身体健康;

(三)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较强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断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四)从事相关专业教学或研究工作5年以上,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五)参加省级或国家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组织的培训并获得证书。

第二十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教师资格考试机构不得组织教师资格考试培训。

 

第五章        考试安全与违规处罚

第二十八条  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根据《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应急处置预案实施办法(试行)》处置和应对考试期间的突发事件。

第二十九条  对试题命制、考务管理、监考等考试相关人员发生的违规行为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对考生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认定和处理。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三十一条 教育部依据教师专业标准和教师教育课程标准,制订教师资格考试标准,组织审定教师资格考试大纲。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负责教师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   依据考试标准拟定考试大纲;

(二)   组织命制笔试和面试试题,建设试题库;

(三)   制定考务管理规定,研发和维护考试管理系统;

(四)   组织考务工作,培训技术人员;

(五)   组织阅卷,负责考试成绩管理与评价;

(六)   指导、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实施工作。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教师资格考试工作。可成立教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兼任领导小组组长。指定专业化教育(教师资格)考试机构,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考务组织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本地区考务管理具体措施;

(二)     组织本地区考务工作;

(三)     组织面试考官及考务工作人员培训;

(四)     管理、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各考区工作;

(五)     负责本行政区域教师资格考试安全保密工作。

第三十三条 教师资格考试以市(地、州、盟)为单位设立考区。各考区的教师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由市(地、州、盟)教育行政部门和教师资格考试机构负责。

第三十四条 教师资格考试费用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教师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41号)规定收取。

 

第七章         

第三十五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教育部。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4

在校学生证明(样本)

 

            系我校    级(   年入学)在校生。性别   ,学号:          ;身份证号:                。现就读于                   专业,学制    年(本科/专科)

   特此证明。

 

  学校(院)                   

      (加盖公章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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